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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4:40 编辑
虚开发票行为,在实践中有个不成文的分类,一类是“温柔虚开”,违法犯罪分子“辛辛苦苦”伪造资金流、货物流,按合法企业的标准制作账簿凭证留存备查。
另一类是“暴力虚开”,因为随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门槛的降低,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钻了政策的“空子”,大量虚开后直接走逃,不做掩饰,方法简单粗暴,“暴力虚开”由此而来。
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份判决,被告人金某某虚开的方法简单粗暴,属于暴力虚开的类型,但是他比较特别的地方是并没有走逃,或许他只是以为自己找了一条生财之道,而并没意识到自己触犯了刑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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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浙0783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磐安县看守所。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经营的东阳市佐村镇金某某水泥店被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批准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为了牟利,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个点的费用通过蒙某、杨某霖(另案处理)等人让沈阳茂川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企鼎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银馨商贸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东阳市佐村镇金某某水泥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163份,其中认证后失控发票14份,认证时失控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5865296.6元税额2305213.95元,已抵扣税款2305213.95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7%-10%不等作为开票费用,由其本人或经费珏钢(另案处理)、郑某波、张某英介绍向浙江立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伟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顺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成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8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6份,其中作废33份。实际虚开233份,价税合计金额18889516元,税款2744630.43元,已抵扣税款2372478.22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金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但辩称,1.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金额未达到250万元,不属于数额巨大,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时间段内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2.其被抓获当日,其看见公安民警在找人,当时其并不知道公安民警在找谁,其主动上前询问民警后得知民警就是在找自己,其如实向民警报告身份,后接受民警传唤到案,其属于主动投案,是自首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经营的东阳市佐村镇金某某水泥店被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批准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为了赚取开票费用,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7%-10%不等作为开票费用,由其本人或经费珏钢(另案处理)、郑某波、张某英介绍,向浙江立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伟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顺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成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8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6份,其中作废33份。实际虚开233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8889516元,税款2744630.43元,已抵扣税款2372478.22元。
与此同时,为弥补进项不足,被告人金某某又以票面金额6%的费用通过蒙某、杨某霖(另案处理)等人让沈阳茂川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企鼎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银馨商贸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东阳市佐村镇金某某水泥店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163份,其中认证后失控发票14份,认证时失控4份。价税合计金额15865296.6元,税额2305213.95元,已抵扣税款2305213.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金某某及辩护人张瑞端当庭所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一)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虚开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44630.43元,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305213.9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某经营的金某某水泥店与沈阳茂川商贸有限公司等21家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开票上家无任何实际交易,与浙江立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86家下家,其中有部分下家公司的人员在开票之前与被告人金某某虽有少部分的水泥、沙石交易,但当时系直接以不开票的较便宜的价格完成交易,后在“营改增”的税务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相关人员又回头找被告人金某某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且票面金额与实际交易严重不符。(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税款的认定应以虚开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最大流失金额为依据。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为赚取开票费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同时为弥补进项不足,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其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当中,让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是金额较大的销项税额。据此,应以被告人金某某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其虚开的税额认定,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三)根据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系由公安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到案。且根据被告人金某某本人当庭供述,被抓获当日,其上前与民警接触时并不知道民警在找谁、所为何事,在民警表示正在找金某某后,其如实向民警报告身份,系公民配合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一般性义务,对于该情节,可认定其能配合公安民警传唤,可以在认定坦白的基础上酌情考虑从轻幅度,但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于被告人金某某及辩护人张瑞端当庭所提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瑞端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伟东
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张 慧
【晶晶亮的税月读后感】
这份判决书中提到的金某某被抓获的情形,莫名有些喜感,一般电视中演的情节,犯罪分子都是看到警察出现,马上转身就跑。而本案的金某某,很显然是个热心的围观群众,主动上去打招呼询问,得知在找自己,马上自报家门,我估计他心中一定会很罕纳,警察找我做什么呢?
我不知道该称赞他的坦诚,还是该叹息他的无知。
金某某曾经也有少量真实货物交易,一旦尝到虚开发票挣钱容易的甜头后,应该很难再回头去挣辛苦钱了。写在刑法中的赚钱方法,都是来钱快,又轻松,但是这样做值得吗?
金某某属于“虚进虚出”类型,也就是既给别人虚开发票,也让别人为自己虚开。这时虚开税款的认定,并不是用虚开发票的进项和销项汇总计算,而是以虚开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最大流失金额为依据。也就是他的销项税额2744630.43元,作为定案依据。
END
案例来源:无法入税;晶晶亮的税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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