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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厦税公告2020年第2号 | 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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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5: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xiamen.chinatax.gov.cn/fgk/L354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税公告2020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20年第2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精神,鼓励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快复工复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我市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正常月租金水平”按下列顺序计算确定:


1.按照该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应收租金。


2.参照该纳税人同类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租金水平换算。


3.参照我市同类纳税人同类房产2020年1月的租金水平换算。


上述所称“月减免租金”为“正常月租金水平” 与减租后当月实际应收租金的差额。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政策时,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做好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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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10 15: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调节手段,引导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速实体经济和市场复苏,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框架下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执行时间


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若当月符合条件,则当月享受免征;若当月不符合条件,则当月不享受免征。


(二)确定适用情形


1.该政策适用于出租给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房产所实际占用的土地。对出租给其他类型承租方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不适用该政策。


2.该政策适用于出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情形。“正常月租金水平”、“月减免租金”按公告中确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三)简化申请资料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理时效,确保应享快享,与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相比,精简了部分申请材料,纳税人不需再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四)税源维护要求


1.适用该政策的纳税人,其土地税源关联的从租计征房产税源中,必须同时录入承租方(个体工商户)“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承租方名称”。


2.该政策适用的减免税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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