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48
  • Tax100会员 33673
查看: 676|回复: 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61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61

Tax100人物

2020-7-10 15: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全面加快复工复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61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61

Tax100人物

 楼主| 2020-7-10 15: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精神,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申请资料、税源维护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