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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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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价房[1999]339号、沪财综[1999]62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沪价房[1999]339号、沪财综[1999]62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
发文日期: |
1999-12-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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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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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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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沪价房[1999]339号、沪财综[1999]62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沪价房[1999]339号、沪财综[1999]6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24日
市房地局: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现就涉及你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空置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取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住房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竣工日期确认单、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
二、单位和个人在2000年底前,购买空置商品住房,凡已经财政部门同意免征契税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同时免收交易手续费、抵押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但登记部门发放《上海市房地产其它权利证明》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可向申请人各按每件50元收取工本费。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沪价房[1998]第289号、市财政局沪价综[1998]第42号文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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