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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沪价行[2000]325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渔业资源中征收中华绒螯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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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价行[2000]3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沪价行[2000]325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渔业资源中征收中华绒螯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0-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渔业资源中征收中华绒螯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沪价行[2000]325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渔业资源中征收中华绒螯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复函
  沪价行[2000]325号 沪财综[2000]1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30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渔业资源中征收中华绒螯蟹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请示》(沪水产办[2000]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和《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项目下增设“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子项目。
  二、捕捞中华绒螯蟹蟹苗的,在签发捕捞许可证时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0元。
  三、经营中华绒螯蟹蟹苗的,在签发准运证时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为:大眼幼体每500克160元,幼蟹(个体小于50克)每500克4元。
  四、中华绒螯蟹蟹苗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为两年,收费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办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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