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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9〕9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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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9/4/2/art_57242_5240.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9〕93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9〕9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9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为人才减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公布我省《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三、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8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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