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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两部门发文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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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5 09: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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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qtI_-xHA4fthCmzwUq2Zw  发表于 2020-5-1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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