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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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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608/t20160802_912147.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扎实推进民族乡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为新福建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士气,充分调动民族与宗教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进取心和荣誉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决定,开展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民族与宗教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省及厦门市民族与宗教工作部门内设机构。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省民族与宗教工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本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13个;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全面贯彻民族与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职责,在推动事业发展方面成绩显著,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拥有一支高素质、有战斗力的干部职工队伍。
  4.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近5年来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认真贯彻民族与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民族与宗教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从事民族与宗教工作5年以上,在本次评选表彰的周期内,必须是在本系统内工作。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族与宗教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民族与宗教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省纪检监察、省综治办、省卫计委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1.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拟推荐的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综治、卫计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评选条件,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设区市级工作部门评选表彰数量不超过1个;县处级职务人员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表彰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地要在2016年9月25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公示情况表》(附件7)、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本)。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相关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jmzzj.gov.cn)栏目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福建省2012-2015年度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福建省2012-2015年度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其他具体奖励办法按闽人发〔2008〕16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成立福建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办公室设在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严格审核把关,上报推荐汇总表(附件6)时,要对所推荐对象依其总体优秀程度做出排序。
  联系方式: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事处
联 系 人:张忠发 电话:0591-87668710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10层1005室

邮 箱:13338415889@163.com

邮 编:350001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联 系 人:车延萍    电话:0591-87833920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屏山大院8号楼

邮 箱:kjc@fjrs.gov.cn

邮 编:35000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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