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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浦税政代[2001]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补充要求的代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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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文件编号: 浦税政代[2001]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浦税政代[2001]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补充要求的代电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补充要求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2001]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补充要求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2001]1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30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搞好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按照区局领导的要求,结合沪税稽[2001]18号文的内容,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1)对沪税稽[2001]18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列举的行业、单位,必须全面检查其他属于检查范围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2)为使市局、区局通过具体案例及相关材料“以点带面”了解专项检查情况,请各单位结合检查进行调查,现将需另报调查材料的被查行业、单位分配如下:
一分局:软件公司等高科技企业、镇村等事业单位。
二分局: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
三分局:足球俱乐部、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金融保险机构
保税区分局: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公司、烟草公司。
大队:查账征收的外建企业、民办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上报调查材料的要求。为保证质量,报送调查材料功内容应包括:被查行业(单位)个人收入的基本状况、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税务部门征管现状(如是否发放代扣代缴证书及进行扣缴辅导等)以及重要案件的基本情况、偷税数额、手段方法、处理情况等。请各单位在8月15日前将已调查厂解的情况,按上述要求将调查材料打印后报区局税政处。9月25日前,将已调查的行业(单位)的总体情况,按上述要求将调查材料打印后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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