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政处关于转发市财税三分局关于进料加工登记申报的《须知》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2001]1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政处关于转发市财税三分局关于进料加工登记申报的《须知》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2001]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8日
现将市财税三分局关于进料加工登记申报的《须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浦税政[2001]69号文精神予以贯彻落实,做好对内辅导、对外宣传工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凡2001年1月1日起有进料加工出口业务还未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企业,必须立即补办,否则其相应复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外销收入办理“免抵退”税的申报,视同内销征税。
特此通知。
附件:进料加工登记申报须知
一、正常办理登记手续:
1.加工贸易批准证(正本)三份。
2.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注:一联和合同装订后留存我局;两联加盖登记章后返回企业,其中:一联企业留存,一联据以到海关办理登记手册。
凡2001年1月1日起有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需补办登记。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加工贸易批准证(正本)两份
2.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二、填表说明:
第1栏:按进口料件品种依次编号
第2栏:填表日期
第3栏:海关手册号
第4栏:海关申报进口的HS代码
第5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口美元金额(备案数)
第6栏:为零
第7栏:7=5+6
第8栏:复出口商品HS代码
第9栏:根据加工贸易批准证上的成品返销期填写
第10栏:复出口商品的出口美元总值(可按手册备案上的出口金额填写)
注⑴一本手册填写一份申请表,一本手册同时申报多种料的,可按相同的海关大类代码汇部填列;
注⑵进料非对口的,9,10两栏可以不填;
注⑶若进出口备案上的金额不是美元计价,在申请表右上角以当月记账汇率注明。
三、进料加工申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五联)
2.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和复印件(海关登记手册的封面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的复印件)
3.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征(复印件)
4.加工贸易批准证(必须盖有我分局进料加工登记专用章)
注:2001年7月份前,已核销手册可凭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前来补申报。
四、受理时间:
自每周一下午开始至周五上午止。(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对外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