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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9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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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浦政[2001]93号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9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9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转发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93号
  全文有效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沪税所二[2001]25号文《关于加强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稽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新区目前个人购房退税稽核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前由各分局、大队对个人购房退税情况进行稽核的内容主要有三类:第一是各区县退税情况明细日报表;第二是协查通知;第三是购房者购房信息调查表。对第一类明细日报表,请各单位安排力量及时稽核,并在接到材料后的七天之内稽核完毕并加盖单位公章 返还区局税政处。对第二类协查通知,请各单位对照税单编号、姓名、抵扣税基额、税额进行认真稽核,如经稽核发现差异,应将正确的数据标注在旁边,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区局税政处。对第三类信息调查表,请各单位按调查表的要求,及时安排检查,并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区局税政处。
二、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区局浦税政[2001]33号文《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信息录入、传送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将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传送至区局信息中心;没有按规定传送或传送不全的,务必请在本月30日前,以盘片或通过网络直接补送至区局信息中心。
三、区局税政处将会同区局信息中心,对此次稽核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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