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申报纳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3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申报纳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3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25日
各税务分局:
根据市局要求,目前,新区局召开新区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可行性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分别听取了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华博公司)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网络公司)关于本公司电子申报系统的构成、系统结构和功能分布,专家们根据情况介绍以及对提问做的解释,分别对二家公司的需求分析、系统结构、系统安全和系统功能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华博公司领先于网络公司。为此,经区局决定并报市局同意,华博公司作为浦东新区电子申报纳税的开发服务单位。为妥善解决有关遗留问题及税收征管系统升级与电子申报纳税的接口处理问题,经区局决定,对电子申报纳税近期规定要求如下:
一、解决多头开发现象,实行统一管理。经过专家论证评审并报市局同意,浦东新区电子申报纳税的开发单位,由华博公司一家承担,华博公司必须遵循有关服务、收费要求,恪守做出的承诺。区局会同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做好网络公司与华博公司的交接工作,稳妥处理有关遗留问题,不能因为开发单位更换而影响电子申报纳税工作的开展。
二、为使电子申报纳税能够纳入CTAIS正常运转的轨道,区局要求各分局,在市局确定的CTAIS电子申报尚未开通前,停止发展新的“电子申报”纳税户。
三、十月份申报纳税时,原有的“电子申报”纳税户采用邮寄或传送申报表、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申报纳税,由征收部门开具缴款书后直接转“纳税专户”缴税,且做好手工录入数据工作。为此。请各分局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此项规定通知到位。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