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3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3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26日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流[2001]612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你们接文后,即通知相关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中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二、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企业征税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分局应在2002年1月8日前将所属户管中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户数(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需单独反映)以及本次认定的户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税政处,以便我局汇总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