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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稽[2002]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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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浦稽[2002]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稽[2002]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2002]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2002]1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9日
在我局推行金税工程和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新形势下,为了稳步有序地搞好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工作,避免迁移工作给金税工程和税收统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特制定《浦东新区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操作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因迁移所需时间较长,请各分局对迁移户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操作办法(试行)》
一、纳税人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原征管分局受理窗口提出迁移申请,受理窗口应告知纳税人当月的报税事项必须于次月报缴期到原征管分局办理,其当月及其以前应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当月月底前在原征管分局认证,不得在移入的征管分局认证。
二、窗口受理人员于受理当日开出工作转办单(一式五份),分别通知稽管科、主管税务所、征收管理所、发票管理所对该纳税人清税、清票。稽管科负责综合协调,主管税务所负责清税、发票管理所负责清票、征收管理所负责报税受理。清税完成后主管税务所应当将对该纳税人清税的情况签报分局稽管科,由稽管科会征收管理所、发票管理所。
三、原征管分别对纳税人办妥认证、报税、税控IC卡注销、发票清理等一切清理手续,各部门会签无异义的,由稽管科通知原受理窗口开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浦税稽[2001]27号文之表一),同时注明“一般纳税人区内跨分局迁移”,一式四份,一份发该纳税人,一份交分局计算机管理科,一份交移入分局稽管科,一份留底。
四、迁移户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按浦税稽[2001]27号文到新区税务登记中心办理迁移手续,登记中心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在CTAIS中做户变更。
五、原征管分局计算机管理科在接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后,于清税月份的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在认证系统中将该纳税人档案删除;待数据上传市局后将该纳税人的异地票和滞留的该纳税人的本地存根联导出放在网上传递给接收分局计算机管理科(地址:78.136.16.2,目录:QY),同时用电话告知。在稽核系统中将该纳税人档案删除。
六、接收分局确认该纳税人的户管后,通知分局发票所、计算机管理科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在认证系统中添加该纳税人档案;
2.对防伪税控户IC卡重新发行;
3.将该纳税人档案添加到稽核系统;
4.将移出分局传递来的数据添加到稽核系统;
5.删除已配对的存根联;
6.在确认对方已报税的情况下,补录该迁入户认证的本地抵扣联所对应的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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