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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流[2002]1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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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浦流[2002]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流[2002]1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2002]1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2002]1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10日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2002]3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提供下列资料,并经抄报:
1、企业申请;
2、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具的)存根联的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证明单》的开具由各分局税政科或业务科负责;税政科收到企业上述资料和稽管部门的已抄报证明,经审核,方可开具《证明单》。
三、《证明单》的编号为NO.15-××××××,后六位的第一位数为各分局的代码,一分局为1,二分局为2,三分局为3,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为4;后六位的第二至第六位为各分局的顺序号,由各分局自行确定编写。
四、《证明单》由各分局自行印制。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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