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2002]3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2002]3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19日
现将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中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2]5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每月手工稽核、检查不再定比例并不能理解为放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的管理,各单位仍应加强对上述凭证的稽核、检查。
二、稽核、检查的选户选票要有重点,要有的放矢地进行,当前选户选票的重点类型有:
1、来自敏感地区的发票;
2、与同行业比较税负明显偏低的企业;
3、企业购进货物(同类货物)渠道多元化的;
4、货物疑为进口,金额较大,但无相关进口凭证的;
5、手工版发票;
6、原材料价格在企业产品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小的;
7、企业产品所用原材料取得进项发票比较困难的;
8、其它有疑问的进项凭证。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