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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2]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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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2]4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2]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2]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2]40号
  全文有效
  2002-10-08
  浦东新区税务局、松江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申报退税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
  1.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批复(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海关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7.人民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8.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同、企业章程。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该类企业计算机编码前两位用 “G1”表示。
  二、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区内企业持《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和相关退税凭证,向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每季终了后30日内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报送退税税务机关办理。
  三、《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水、电、气退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一份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一份由区内企业留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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