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3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39号
全文有效
2003-06-0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3〕5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结合《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18号)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由浦东新区、黄浦区、闵行区、宝山区税务局和市财税六分局各选择1户有代表性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本市重点检查的对象,按照总局规定的检查要求,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上述企业名单在6月16日之前报市局稽管处备案。
其他各税务分局可按原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建筑安装企业,同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在发票协查工作中,涉及本市内之间相互协查发票的,由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将发票送达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协查。
涉及跨市发票协查的,由各分局将需协查的发票报送市局稽管处,由市局转报总局发往有关省市进行协查。具体为:各分局将协查的发票填制《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表格1)和《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表格3),以电子和纸质文件的形式同时报送市局。
各税务分局受外省市之托协查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协查工作,并在协查工作完成后,填制相应的《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情况清单》和《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以电子和纸质文件的形式同时报送市局。
上述发票协查中,需要相互传递纸质证据资料的,可由委托协查单位与受托协查单位之间直接寄达,同时传递相关电子文件。
三、对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工作至9月底完成,10月15日之前将专项总结报告连同《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取得发票协查有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表格2)和《某建筑安装企业(企业名称)开具有问题发票通知单》一并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