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9
  • Tax100会员 33370
查看: 559|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3]1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0 1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外[2003]1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3]1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3]1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3]12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22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外,各主管税务机关今后在上报有关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审核意见中,应详细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的产品品种的类别;
  2、上一年度各种产品的销售收入额,以及主导产品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3、企业的主导产品是否属于科技产业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范围,具体符合哪一条款规定。
  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审核意见时,还需附送企业申请报告、市科委颁发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以及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