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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0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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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04]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0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4-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0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04]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6日
  为了有效防范利用海关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以及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四、自2004年3月1日起,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
  “开票人专章”由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国税)组成,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印章式样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而未报送抵扣清单的,一律不予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应按月装订成册随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八、从2004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比对稽核。比对出现异常的,要查清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纳税人进行处罚。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嫌虚开《统一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纳税人使用的《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法免费获取:
  (1)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
  (2)从上海财税网站(http://www.csj.sh.gov.cn)下载;
  (3)从电子申报网站下载;
  (4)对上网下载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带软盘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采集软件。
  纳税人申报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软件统一打印和生成。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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