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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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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20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沪国税稽[2004]34号文件规定,凡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信息,税务机关必须在次月10日前上报市局。为此,外高桥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数据信息的采集作如下规定:
  一、2004年6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所属期从5月开始),必须在次月9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信息(税务机关大厅抄税)。
  二、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在500份以上的纳税人,为了防止在抄税时因IC卡损坏等特殊情况而影响及时抄税,应当在7日前抄税,以便税务机关有时间采取补救措施采集数据。
  三、未按上述要求到税务机关抄税的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及时采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信息,税务机关将作“失控发票”处理,由此给纳税人带来后果(失控发票购货企业无法作增值税进项税扣税),由纳税人自己承担。
  四、对超过9日仍未到税务机关抄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七十二条规定处理。即:第一次,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第二次,责令改正,处2000-10000元罚款。第三次,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收缴发票及停止发售发票一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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