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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税局 上海市财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网送税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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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税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财税局 上海市财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网送税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4-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税局
上海市财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网送税法”的公告

上海市财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网送税法"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16日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法规,进一步宣传税法,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总局网站")上开设了"网送税法"专栏,免费为纳税人提供最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送税法"的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电子版。《公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主要刊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等,月刊,全年12期。总局网站及时将《公报》电子化,编发《公报》电子版。
  (二)《税法速递》。由总局网站编缉整理,汇集本网站上刊登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重要税收新闻。半月刊,全年编发24期。
  另外,围绕税收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总局网站还将汇集有关专题,作为《税法速递》增刊。
  二、获得"网送税法"的方法
  需要及时获得税收法规的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进入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后,在"网送税法"栏目里输入接收税法的电子邮件(e-mail)地址,点击"订阅"。正确输入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将收到总局网站发送的一封确认信,点击"确认",即订阅成功;如果需要取消税法赠阅服务,可将上述步骤中的"订阅"换成"退订"即可。用户订阅成功后,将及时接收到总局网站新发送的税法期刊的电子邮件。用户如果需要以往的税法期刊,可在"网送税法"栏目中下载。
  不想通过电子邮件定期接收电子税法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进入总局网站,通过文件发布、税收法规库、《公报》等栏目,查询、阅览、打印和下载有关税法文件。
  以上所有项目,包括定期发送电子税收法规邮件,均是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纳税人监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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