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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找了!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权威解答全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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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5 08: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南税务
标题: 别找了!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权威解答全在这!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i51n70XBiM0wjkAyDPq4g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2-2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4 17:34 编辑

别找了!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权威解答全在这!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税务总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物资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了让纳税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解读材料,整理了以下12个问题解答,供纳税人、税务中介从业者和税务人员学习参考。


一、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到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呢?答:国家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围绕支持物资供应、鼓励物资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二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三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个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2:我公司是一家防护服生产企业,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了应对疫情,我们新购置了一批二手生产设备,可以享受这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吗?答: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你公司只要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及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就可以享受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对该政策实行清单式管理,会及时提醒相关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新购置”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你公司新购置二手设备,也可按规定享受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

  问题3:我公司生产消毒产品,2020年2月份新购置了一项设备用于扩大产能,该设备单位价值为5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采取分10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这个设备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答: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在会计处理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因此,你公司如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所购进的这项设备无论会计处理上采取何种方式,都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4:我公司生产护目镜,在2020年2月份购置了一台设备,符合8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何时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呢? 答:按照规定,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在预缴时即可享受。具体到你公司的情况,你公司2月份所购置的这台设备,如符合规定条件,可在2020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问题5: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吗?享受该政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不需要。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无需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同时,需按规定归集留存备查资料,具体包括:(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爱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如何在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6: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为疫情防控纷纷捐款捐物,听说疫情防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是这样吗?答:是的。这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题7:对比原有政策,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特点?答:原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相比之下,这次出台的政策有两方面的突破:第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这次新政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生命重于泰山!考虑到疫情紧急,这次新政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题8:企业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要求对方开具捐赠接收函。企业取得以上票据、接收函等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我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会同省民政厅联合确认,并公布名单。


      问题9: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如何申报享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企业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四、部分困难行业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需注意什么

       问题10:疫情期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经营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请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特殊支持政策? 答: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个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题11: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2月份无法营业,请问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能够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答: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符合要求。具体来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判定。同时,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此外,只有查账征收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你公司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问题12: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应如何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答:你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4号公告附有表样),在该声明中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本企业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进行2020年度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相关行次填报亏损情况。以后,在2021年度-202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根据盈亏状况填报202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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