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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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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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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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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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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全文有效
2004-12-3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83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225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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