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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5]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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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5]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5]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3号
  全文有效
  2005-06-24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由市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电脑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写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市停止开具(发票换版后手工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市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本市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数据采集时需要补采集2005年1至6月份识别代码清单。
  2.机动车经销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3.《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统一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都可以在开票软件中自动生成。
  4.企业对上报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等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并与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三、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7月1日前,结合国税发[2005]79号文件,将上述第二条中本市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宣传告知到相关纳税人。
  2.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销售收入进行票表比对。
  3.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发票号码”栏统计发票份数,并与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一起与增值税申报表“应税货物”栏“其他开具普通发票”项下“发票份数”和“销售额”进行比对。
  4.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月审核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将《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核对。
  5.每月7日前,向市局信息中心上报上月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等信息。
  6.所管辖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在每月8日前,通过FTP://78.20.16.1/PUBLIC2005/流转税处上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变化对照表》。
  7.每月18日前,通过市局FTP网络接收经市局比对和清分后异常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信息)信息。
  实施比对和稽核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漏报、误报和误填等原因产生的问题,应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按规定重新申报。
  2.对比对不一致的,应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修正申报。
  3.对发现《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与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不一致;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数量不符;《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识别码不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中购车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且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机动车辆销售与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机动车销售比对不一致且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销售额的;生产企业机动车销售额增值税申报与消费税申报不一致;车辆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与上月比变化较大的,转本单位稽查部门实施稽查,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查处。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税务机关对新增机动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同时,应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税)的征收,并做好如下工作:
  1.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申报的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需剔除增值税)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对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外,还应将发票价格信息采集生成《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
  2.每月底,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和《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电子信息,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一并于每月5日前通过市局FTP网络上传。(有关采集、生成和上传方法,市局另行规定。)
  3.每月5日前,普陀区税务局从市局FTP网络下载并进行汇集和清分,在每月7日前,将异地的信息压缩打包后通过市局FTP网络上传。
  4.7月5日前,普陀区税务局应对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在用存量信息)清分后上传市局。
  五、市局根据国税发[2005]79号文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每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每月15日前下载上述清分后异地电子信息。
  2.每月18日前,将上报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识别码进行比对,将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等税费后的销售额,按照识别码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信息)进行企业名称、型号和价格的比对和清分,并将异常清单信息通过市局FTP网络下传给各主管税务机关。
  3.结合本市车辆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公安车管部门和养路费征收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库。
  4.根据征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建立车船税征收信息数据库,并与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库实行比对(有关机动车辆车船税征管办法将另行制定)。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时组织对各主管税务机关培训(另行通知)。
  六、凡是参加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市局信息中心另有规定外,一律通过网站将申报信息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汇总并进行杀毒后上传到市局。对未参加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软盘的PC机上必须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在数据汇总上传市局前必须再次杀病毒(7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单独建立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的实施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搞好相应的纳税服务,确保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位,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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