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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1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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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6]1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1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19号
  全文有效
  2006-03-1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房产余值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关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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