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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沪国税进[2006]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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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6]6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沪国税进[2006]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61号
  全文有效
  2006-12-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依据企业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样式附后),请据此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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