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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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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征[2007]27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2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7-06-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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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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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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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征[2007]2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征[2007]2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0日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的请示》(沪国税三稽[200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国税许准字[20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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