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第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第4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1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知你们。各单位应统一思想,组织学习,并结合《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9号)和《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国税四[199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