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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5—0013 关于改进和加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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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442999_820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5—0013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5—0013 关于改进和加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关于改进和加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ZJSP13—1995—0013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改进和加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浙劳培〔1995〕225号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省从1987年起进行技师评聘工作试点,1989年全面展开以来,共评聘技师、高级技师近8000名。这对于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促进企业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快技师评聘的步伐,加强技师队伍的建设,以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现就改进和加强我省技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师资格考评与职务聘任分离。
技师的任职资格,由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技师考评组织进行鉴定、评审确认,经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核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技师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用人单位应向受聘技师颁发《技师聘任证书》,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技师评聘分开后,省劳动厅不再下达技师评审指标,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仍按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和劳动部联合下达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技师的评审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一线岗位的高级技工,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二、技师的任职条件
技师的任职条件,应按我厅《贯彻〈关于实施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浙劳人培〔1988〕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下列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其中三条)的人员,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评审:
1.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或国家报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本工种专业相关的技术论文者;
2.技艺精湛、主持(或主要参与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同行内有一定知名度;
3.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者;
4.在专业对口技术比赛中获市(地)第一名、或省前三名、或全国前六名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有突出贡献,所带学员在市地级技术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省级技术比赛中获前六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者;
6.从事本专业工龄15年及以上,且仍在本专业岗位上者。
三、技师评审办法
从发展方向看,技师资格的确认,应逐步实行社会化鉴定的办法。在目前条件下,实行按专业系列或按系统归口评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或人数较少不宜分散组织评审的工种,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系列专业评审组织,实行统一评审。各市(地)也应选择部分社会通用性大的专业工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专业评审组织,实行统一评审。其他工种,仍按目前办法实行省、市(地)两级按系统归口评审。
四、技师评审程序
1.各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申请和技师任职条件推荐技师评审对象,并由单位负责将推荐对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或市(地)技师评审组织(其中县属单位应先送当地劳动局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统一评审的需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
2.技师评审组织对各单位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提出评审方案,报省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评审。
3.技师评审组织将评审结果报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由省或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对合格者核发《技师合格证书》。
4.申报技师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份;
(2)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表一式四份;
(3)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推荐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五份;
(4)专业技术总结及技术论文各一份;
(5)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关培养技术工人、技术攻关、技术革新证明材料及有关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
(7)凡破格推荐评审的人员,须填报《破格推荐评审技师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
五、技师评审组织
劳动行政部门是技师评审的综合管理部门。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技师评聘的有关政策,综合管理、指导全省技师评聘工作;负责组建高级技师及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种的全省统一技师评审组织,确认省级主管部门的技师评审资格,审批核发证书。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指导本地区技师评聘工作,负责组建或确认市(地)技师评审组织,负责送省评审对象的初审推荐工作。县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指导本地区技师评聘工作,负责当地所属单位评审对象的初审推荐工作。
省和市(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归口工种的技师考核评审工作,并负责对本系统的技师评审的指导。
技师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技师评审任务,其成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具有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人员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70%。实际到会评委不得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票必须超过会人数三分之二才获通过。评委会对未通过对象不作复议,也不能重新投票。
六、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决定今年起扩大高级技师评聘的试点。试点工作主要在技师评聘工作开展较早,技师管理较好的企业进行。评审对象,是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任职三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由省劳动统一组织评审,具体办法将另行下文。
七、加强管理,落实政策,充分发挥技师作用。
1.各单位应建立技师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对技师的业绩考核,把业绩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是否聘任及聘期长短、待遇报酬的重要依据。
2.用人单位对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者可实行技师职务津贴。实行工效挂钩单位可按受聘技师每人每月30元(高级技师60元)津贴标准计入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技师退休后的职务津贴,计入退休费的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3.技师、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按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执行。
4.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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