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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5—0023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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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442999_818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5—0023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5—0023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ZJSP13—1995—0023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浙劳力[1995]2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的,其参考标准为:由于市场原因,连续两年年生产任务不足六个月,造成半停产且扭转无望的。具体由市(地)政府确定。
二、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中,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裁减人员证明书(样式附后),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三、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裁减前的缴费年限可以作为今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的裁减人员方案后,应及时了解情况,于十五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十五日内未予答复的即视作同意。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




裁减人员证明书


兹有本企业(单位)职工,性别,年日出生,合同期限日至日;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于年日裁减并发给经济补偿金个月,合计人民币元,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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