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86
  • Tax100会员 28027
查看: 534|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8]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0 10: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法[2008]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法[2008]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