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价费[2008]010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价费[2008]0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3日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申请核定财政票据和发票工本费的函》(沪财财[2008]10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统一收据工本费为每本2.5元,通用收据工本费为每本3.8元,规格均为3联×50份。
二、财政专用收据工本费由市财政局按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自行制定。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自行制定。印制工本费的计算公式均为:政府采购中标印制价/[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得高于5%。
三、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税务发票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应不断完善票据采购与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印制成本和损耗率。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