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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费[2008]010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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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沪价费[2008]010号
文件名: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费[2008]010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8-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价费[2008]010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价费[2008]0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3日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申请核定财政票据和发票工本费的函》(沪财财[2008]10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统一收据工本费为每本2.5元,通用收据工本费为每本3.8元,规格均为3联×50份。
  二、财政专用收据工本费由市财政局按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自行制定。税务发票工本费由市地税局按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自行制定。印制工本费的计算公式均为:政府采购中标印制价/[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得高于5%。
  三、财政票据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税务发票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应不断完善票据采购与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印制成本和损耗率。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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