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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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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地税征[2008]16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8]1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7-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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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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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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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8日
财税三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招商银行各地区支行向销售代理人发售《行程单》收取款项时,应当开具《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0830251。
三、本市《专用发票》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包装规格为每包100份,每箱1000份。
四、《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发票联背途绿色并加印防伪标记,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配套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发票联发票号码打印红色或使用喷码的为黑色。
五、《专用发票》从2008年9月1日起用。
六、《专用发票》的领购、印制、发售、使用、销毁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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