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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 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关于保税区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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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 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关于保税区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
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关于保税区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关于保税区企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0日
  税区各纳税人:
  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浦东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从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起全面贯彻执行。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保税区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以工商登记证成立日期为准),预缴申报直接按18%税率执行。
  可以享受浦东过渡期政策的企业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次“税率”中显示18%税率。即,企业直接按第三季度利润总额与18%税率的乘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上述企业在第一、二季度预缴时可能采用25%税率、20%税率或上年度四分之一税款等不同预缴方式,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与按18%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会有差异。企业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第三季度预缴时予以轧抵;如果出现溢缴税款的情况,应按零申报,并在第四季度预缴中继续轧抵,年内不进行退库。(注:本季度应纳税额=(一二三季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18%-第一二季度已缴税额;如果本季度应纳税额小于零,则进行零申报)
  2、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保税区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以工商登记证成立日期为准),已经确认实际征收率为18%,其中包括暂予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企业其2008年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减免7%,实际征收率为18%。这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选择“一、据实预缴”,第6行次“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填写,第7行次“减免所得税额”填写7%部分的减免税额。如果经批准是免税期的,第7行次“减免所得税额”填写25%部分的减免税额;如果经批准是减半期的,第7行次“减免所得税额”填写16%(7%+9%)部分的减免税额。
  3、总分机构(外埠开设有经营性分支机构)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事宜待上级税务机关近日明确后另行通知。
  4、不享受浦东过渡期政策的企业(工商登记证成立日期2007年3月16日后和)和2007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率33%征收的企业,一律按25%或20%(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进行预缴申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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