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96
  • Tax100会员 28006
查看: 695|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 沪财预[2008]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7-10 10: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预[2008]1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 沪财预[2008]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08]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08]11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水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水资源费收入按照1:9比例由市和区县水行政部门按预算科目“103020200”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国库;市与区县间的收入分配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根据国家规定,本市将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