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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8]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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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征[2008]4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8]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4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广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经营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不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通过原方式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税控盘供应商
  本市税控盘供应商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附后),本市纳税人可以到该公司上海公司购买税控盘。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购买税控盘和传输盘,单价人民币690元/只。
  三、税控系统的培训和维护
  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发布在互联网(网址:http://www.bwhj.cn)上,由纳税人自行下载(免费),培训及维护由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需费用由市局支付,纳税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其他要求
  各分局应认真做好本次税控系统推广工作,及时与税控盘供应商、税控系统维护商联系,尽早安排纳税人购买税控盘以及培训工作,确保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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