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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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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2009]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9]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3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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