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3号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0]26号),此文件中的本市实施意见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3号
失效
2009年3月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不得越权和违规办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效能、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程》”。附后)规定的优惠事项、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四)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分级管理,按照《试行规程》审批权限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具体项目归类按《试行规程》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试行规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试行规程》未列举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除市局有单独规定外,暂列入报批类管理,由市局审批。市局将适时对《试行规程》进行调整。
(三)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按照市局制发的表格(另发),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工作报告。
四、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1号)同时作废。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试行规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
2.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4.暂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书;
5.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8.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9.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10.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1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1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