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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沪财库[2009]3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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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文件编号: 沪财库[2009]31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沪财库[2009]3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通知
沪财库[2009]3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通知
  沪财库[2009]3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做好本市财政部门的退税工作,经研究决定启用《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见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是专门用于本市各项税收收入退付的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仅限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使用,适用于各项税收收入的退库。
  《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共设五联。第一联为报查联,是退付财政机关的会计凭证联;第二联为付款凭证联,是付款国库的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是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联,是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付账通知联,是付款国库收入日报表的附件。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具《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应完整准确地填写付款人的相关信息、预算科目名称和编码、预算级次、退库性质、税种名称、所属时期、退付金额以及退库理由及批准文号等,同时在第二联(付款凭证联)加盖付款国库的银行预留印鉴。
  各代理国库在受理财政税收退付业务时应认真审核《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及相关依据,并与国库预留印鉴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事项。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税收收入退还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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