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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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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财税[2009]54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税[2009]5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9-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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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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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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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09]5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23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以便于市财政局在2009年10月30日前汇总上报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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