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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89—0002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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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442999_805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89—0002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89—0002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ZJSP13—1989—0002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

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9]16

(1989)财行6


各市、地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当解决一些在建国前参军、1954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因丈夫转业同来地方的女同志的生活困难问题,决定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系建国前参军入伍、1954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复员当时,其丈夫在部队任团以上职务(含团职),后随其丈夫转业同来地方,复员后一直没有安排工作,依靠丈夫收入为生的女同志。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按复员当时本人在部队的工资等级,对应1985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本人所在工资区类别的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的金额放给。复员时无工资级别的,按本人在军队的职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确定。(例如:军队正连职为国家机关行政19级,副连职为20级,正排职为21级,副排职为22级。)
按上述标准计算后,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军入伍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七十元的按七十元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入伍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复员时既无工资级别又没有担任军队副排以上职务的,其补助标准可按入伍的不同时期,分别按五十元或七十元发给。
三、符合本文规定的补助对象,除按本文第二条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外,根据省政府浙政[1988]35号《关于实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精神,同时每月发给一份不含赡养系数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按本文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医疗补助费五元。其中属抗日战争时期参军入伍,确患重病住院,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由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费补助。
五、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去世后,按其生前的生活补助标准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补助金,作为丧葬费用,并从去世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符合本文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应填写《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表式附后),由其丈夫现在工作单位或其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属市、地、县及其以下的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审批,并将《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一份抄寄省劳动人事厅,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享受补助的时间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执行。
上述补助费由其丈夫所在单位或丈夫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经费列支,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费中支付,属企业单位的在营业外支付。财政在核定有关单位经费时,应考虑此项开支的因素。
七、符合本文补助条件,同时又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原已由民政部门补助的,只能选择一种补助,不能同时享受两种生活困难补助。
为了切实做好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各有关地区、单位要认真摸清所属县(市)及下属单位情况,严格按本文规定办事,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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