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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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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139.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文日期: 2010-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3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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