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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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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0/3/31/art_57242_5622.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办〔2020〕7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办〔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办〔2020〕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业力量,有效防控基金管理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现将《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审计工作的意见


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审计(以下简称第三方审计),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参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中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推进第三方审计是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创新举措,是充实基金监督专业力量的有效手段,是防控基金管理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第三方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及省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新特点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优势,推动建立政策、经办、信息全覆盖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效能,保障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胜劣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汰劣的原则,选聘有意向且符合参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建立第三方机构引入、退出机制。
坚持自查自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本级的第三方审计,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下级开展的社会保险业务进行审计。
坚持全面覆盖。第三方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社会保险政策制定部门、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到参与社会保险活动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坚持审计独立。第三方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注重操作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审计工作,不得更改或者授意更改审计结果,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三、审计机构
(一)引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审计服务采购信息,合理确定采购方式,优选一定数量的第三方机构,委托开展第三方审计工作。
参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2.在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级及以上评级,或在其他省级以上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的综合评价中获得相应等级;
3.具备对所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
具有政府行政机关委托审计工作经验,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信息系统操作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或适当加分。
(二)回避。同一第三方机构不得在同一年度对同一审计对象的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连续开展第三方审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应当予以回避。
(三)保密。参与第三方审计的第三方机构应与购买审计服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涉及的各种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布。
(四)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取消参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1.在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被降为AA级及以下,或在其他省级以上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的综合评价中降为相应等级的。
2.第三方机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从业人员受到与上述执业相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3.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弄虚作假或者违反保密协议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合同约定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列入政府公共信用失信名单,禁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
对违反职业道德、审计质量不高的,移交省级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处理,并对其约谈改进,按合同约定减少审计费用;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应开展信用修复,并按合同约定减少审计费用;拒不改进或修复信用的,应取消其参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资格并予以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相关审计选聘。
四、审计方式
第三方审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其中:
(一)年度审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年度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根据上级要求或者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对特定单位、特定险种、特定事项等开展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监督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人员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五、审计事项
第三方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地方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合法、合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情况;
(三)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情况,收入户、支出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依法依规审核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六)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八)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相关控制参数设置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关系转移接续、提前退休审批、失业保险扩大支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大额待遇核定支付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业务、财务档案资料、会计凭证等的完整性、一致性。
六、审计程序
第三方机构实施现场审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服务采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或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项目及内容,成立第三方审计采购工作小组,发布审计服务采购信息,采取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第三方机构作为中标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保密协议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
(二)方案制定。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要求,选派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有且至少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审计内容和重点、人员组成及分工、预定审计起止日期、出具审计报告时间和工作要求等,经委托单位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三)组织实施。委托单位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内容、办法和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事项,并与被审计单位约定进场时间。现场审计时,原则上应由委托单位有关人员带审计组进场,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事项及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宣读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应签订审计承诺书,承诺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台账、会议记录等审计所需资料,查阅、记录、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业务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检查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据。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被拒绝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
审计人员应当记录审计发现的重要事项,按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附有关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后,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审计人员应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规范性负责。
(四)报告结果。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一般在离开现场后10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或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在接到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以第三方机构名义向委托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是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
委托单位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应予以审核,查看审计事项是否真实清楚、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审计程序是否依法依规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计报告,委托单位应责成第三方机构核查说明情况,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委托单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和相关证据报送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应全面、客观评估审计整改的效果,对非客观原因导致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审计项目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归集、整理、甄别审计文书和相关资料,按照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原则建立审计档案并移交委托单位妥善保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方审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机制、完善措施,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和监督部门要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积极支持做好第三方审计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第三方机构依法实施审计,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审计项目,科学测算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标准编制预算,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具体项目费用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优先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协商确定,审计所需费用按照“谁组织、谁保障、谁结算”的原则,由委托单位列支。
(三)加强审计力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在设置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时,增加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相关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专家授课、案例教学、交流研讨等形式,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业务水平;根据相关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计划,安排本单位业务骨干参与培训教学,讲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经办管理规程、财务会计制度、信息系统操作等,共同培育发展第三方审计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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