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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9〕18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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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0: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9/8/29/art_57242_5629.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9〕183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发〔2019〕18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18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调整公布我省《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情况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7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二、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二是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三、证书管理及资格起算时间
《目录》明确的职业资格项目,其证书管理制度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证书批准时间)起算,具体把握依据相应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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