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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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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0: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262.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1〕43号

  
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至2012年年底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继续实行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的办法,请各地按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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