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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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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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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02: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491252&idx=1&sn=dee065448f598513d98a8ca86be10b44&chksm=97771b10a0009206fb0dbf5b081d66b8baf4d591a09147d4059130519c4c8827e351f527fe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0 15:06 编辑


今年2月以来,湖北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各类企业免征了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主要内容:

一是“免、缓”政策分类型延长执行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内补缴。
——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是缴费基数下限延续执行去年标准
——各地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各地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另行发布。
延长实施期限后,今年下半年的社保减免,政策有拓展,减负更精准,受益面从单位扩大到个人。一是继续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帮助中小微企业活下来、长起来;二是自愿暂缓缴费政策,帮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渡难关;三是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按下限缴费的企业职工和参保个人可保持上年缴费水平不变。
社保减免政策的延续实施,将进一步加大我省社保基金支付压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来源:长江云
编辑:侯树强
审核: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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