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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8—0027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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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442999_833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8—0027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8—0027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ZJSP13—1998—0027

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0

浙劳薪[1998]133

浙财工[1998]65


省远洋运输公司、海运总公司,宁波、舟山市交通局(委)、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三、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四、调整后的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五、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标准支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不得擅自修改标准或扩大支付范围。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支付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九九



浙江省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等级

职务

标准

远航线

近航线


船长、轮机长
3.90

3.20


政委、大副、大管轮、一级电机员、一级报务员、一级船医、客轮事务主任
3.50

2.80


副政委、二副、二管轮、二级电机员、二级报务员、二级船医、一级事务员
3.10

2.40


政干、三副、三管轮、三级电机员、三级报务员、三级船医、二级事务员、大厨、水手长、冷藏员
2.70

2.10


木匠、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大台服务员、驾助、报助、二厨
2.30

1.80


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三厨、服务员
2.10

1.40


实习、见习、学徒工
1.10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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