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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5—0003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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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442999_8231.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1995—0003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1995—0003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函
ZJSP13—1995—0003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

退(离)休问题的函

浙人函〔199564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原省劳动人事厅、科技干部局浙劳人险〔199071号、浙科干职〔199018号《转发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许多市县和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高级专家的范围问题。高级专家范围除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已明确的人员外,还可包括按目前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搞得评审范围,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女性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问题。企事业单位的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点评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  发表于 2021-5-13 14:49
浙人函〔1995〕64号  发表于 2021-4-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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