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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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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442158.html
发文单位: 安徽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10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各地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以下简称减负稳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0年落实减负稳岗各项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凡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认定为困难企业,优先受理中小企业享受各项政策的申请。所有困难企业(含省认定的省属困难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缓缴和补贴政策。
二、继续实施四项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政策
降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时间延至2010年底,适用范围包括困难企业在内的所有参保企业。
三、全面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凡是认定的困难企业,原则上五项社会保险费都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延至2010年底。各地对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对困难企业实行先缓缴后补签协议的办法,加快缓缴政策落实。对于缓缴期满的困难企业,一次性补缴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补缴期限。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仍要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继续实施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简化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发放手续,困难企业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凡是失业保险基金节余支付能力超过6个月的, 都应实施岗位补贴政策。2010年继续实施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将支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执行期延长一年,是国家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和工作责任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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